为依法提高我市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效能,简化工程建设流程,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程的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和创建目标任务的如期高效实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代起草了《阳江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 系 人:李宗岳,联系电话:0662-342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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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阳江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3月23日
阳江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依法提高我市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效能,简化工程建设流程,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程的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和创建目标任务的如期高效实现。根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程是指在村庄建设中涉及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扶持或政府主导统筹的建设项目:
(一)村居建设。改造居民风貌,统一建筑风格(外墙立面整饰);古建筑、古村落、人文历史遗址等修缮;建设民俗展示馆、村史馆等。
(二)环保设施建设。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河涌、池塘、沟渠等清污设施;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建立公共厕所、改善农户卫生厕所、建立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等。
(三)公益设施建设。村‘一站式'便民服务站建设,村道硬底化建设,配套路灯、绿化、排水管等设施;改善农村供水条件,建设农户集中供水设施;绿化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公共设施建设等。
(四)文化设施建设。建设村文化活动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及配套设施;建设文体活动设施,包括文化广场、生态休闲小公园、宣传栏等。
乡贤捐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该办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另从有关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由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或成立专门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其他新农村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林业、水务、国土、环保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新农村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职能,做好业务指导,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新农村建设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林业、水务、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以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工作,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各镇街成立新农村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机构由镇街各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派员组成,并应保证不少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资金、验收等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应当编制建设计划。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创建任务的镇街,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建设计划。
建设计划应载明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含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规模(含用地规模、总投资额)、建设用地方式、分期建设计划、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建设计划在公开向群众征求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审定,涉及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应征求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 凡涉及省、市、县(市、区)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编制、勘察设计、预算、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监理、招标代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流程进行。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程序、并联办理,及时出具相关支持文件或书面意见。
第六条 省级农村连片示范工程由各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向具备资格的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整体立项,其他新农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组织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向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1、对各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提交的省级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规划项目设计方案,镇街提交的其他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7天)出具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2、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建设计划、申请书、规划设计方案、(4份纸质及CAD文件);(2)村民委员会及镇街意见(连片示范项目提交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意见);(3)项目所在地编制了村庄规划的,还须提供村庄规划。
3、规划设计方案深度要求:(1)村居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建筑立面效果图(须标明色彩、材料);(2)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道路、管(沟)竖向设计;(3)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道路、管(沟)竖向设计;(4)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
(二)国土资源部门:1、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应提交以下资料:
1、城镇批次用地呈报批准机关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关于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的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县级权限未利用地审批只需提供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
(3)“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涉及单独选址项目时需提供);
(4)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涉及占用园地或林地的,需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未核发林权证证明;
(6)涉及国有土地的,需提供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者说明;
(7)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8)拟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9)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则上提供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证书,线性工程可不提供);
(10)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当标注现状图具体年度);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经纬度、坐标、图例等);
(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相关图件;
(13)其他材料;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提供第(一)点材料外,还需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三)环境保护部门:1、省级新农村示范片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应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审查,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农村建设项目不收取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费。
2、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2)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纸质版四份及电子版),登记表也可自行填写;
(3)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拟建项目的评估意见(纸质版四份及电子版);
(4)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5)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公众参与材料;
(6)可能造成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选址合法性文件;
(9)拟建项目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证明;
(10)属于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以及拟关闭的项目,须提供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审批许可文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发展改革部门:1、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批,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立项审批意见;
2、立项应提交以下资料:(1)经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计划;(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查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4)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审查意见;(5)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主体开展招标工作,其他新农村建设工程由镇街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主体开展招标工作。新农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招标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按规定公开招标或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按《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
(二)限额以下“施工类和服务”工程按《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进行选定: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和单项服务合同(不含招标代理项目)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发包适用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4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由发包人选定承包单位:(1)信息发布:村民委员会应将建设项目信息在镇级“三资”平台中发布;(2)报名条件:凡具备相应资质并列入阳江市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名单的企业方可报名;(3)报名个数:参加选定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4)选定方式:由镇街政府2名、镇街农业部门、镇街建设部门各1名代表以及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投票决定承包单位,并将选定结果报镇街审定。
连续两次无足额报名的,第三次不管报名个数多少可启动以上选定程序选定承包单位。
3、单项服务合同低于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发包人直接发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将发包结果报镇街审定。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应在自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或合格证明。
第十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镇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镇街按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选定工程监理单位,对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和其他新农村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工程内容变更或需增加附加工程量的项目,应根据招投标法和《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的资金(含项目前期费用)拨付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镇街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现场管理机构等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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