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8号)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拟订了《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电子邮件:yjldj2231178@163.com
二、 信函:阳江市市区二环路208号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劳动监察科(邮编:529500)
意见反馈时间为6月16日前。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
附件:《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6日
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所属项目报建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和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工资保障支付制度,并依法对违规施工企业按管理职责作出处理。
第六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4%(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支付该项资金的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全额退回建设单位。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开立专户、存储保证金。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开立保证金专户前,应先到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网上下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保证金帐户。开户银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开立保证金帐户后应确保该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
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查询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加强监管并予以配合。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与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建筑施工工资保证金专
用帐户足额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的记录、确认和登记、备案工作,并以此为施工工人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否则,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一切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管辖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提取条件的,由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员工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后,向开户银行提交有签订《协议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开户银行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申请书》和工人名单、工资数额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收到有签订《协议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入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七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阳江市辖区内,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阳江市城市建设网、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眼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7日。工人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签订《协议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30日内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举报投诉的,应在30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加具书面意见并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银行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间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30日内补足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等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已制定施行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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