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拟订了《阳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电子邮件:yjldj2231178@163.com
二、 信函:阳江市市区二环路208号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劳动监察科(邮编:529500)
意见反馈时间为6月22日前。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阳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建、水利基建工程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
第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完成人员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员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考勤登记等管理台帐。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建立的内部工人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工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工人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委托银行发放工人工资。工人一人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工人工资卡中,实现工人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工人签名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首先要将工人工资部分拨入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每月要督查一次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而造成上访事件的,不允许其新的工程项目开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施工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纠纷为由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送工资发放情况。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施工企业和工人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工人名册、工人工资等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恶意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列入不守法无诚信的“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八条 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因管理不规范、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工人工资投诉,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工人工资的,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动态扣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累计扣分到一定程度的,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要迅速派人到现场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协调联动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依法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工人理性维权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欠薪及组织煽动工人采取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违法方式讨要工资的组织和个人,对发现欠薪逃匿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介入查处,并协助处理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法院、仲裁等单位要积极主动进行法律援助,对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简易程序,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金融系统要积极配合,为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办理工人工资发放卡提供便利条件;对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的企业或个人,由人民银行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加载至全国诚信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减少直至取消其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总工会要帮助指导工人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积极帮助工人依法维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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