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2011年5月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社会群众提出许多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现将《阳江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4年1月17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人:梁文所;联系电话:3428822;通讯地址:阳江市石湾北路409号;邮政编码:529500;传真号码:2880683;电子邮箱:yj3428822@126.com。
附件:
阳江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施工企业的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精神,结合阳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伤害的第三者。
第四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部门,其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阳江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保及理赔
第五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作为投保人)。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市政及其他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的千分之一点六计算。保费不足一千元以一千元计算。
第七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
建设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保险机构收到保险费次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零时止。
如工程中途停工,施工企业需在一个月内向保险机构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手续,否则,保险机构可单方面中止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复工后,施工企业需提前向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第九条 保险对象在保险期间如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伤、致残、致死伤害的,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第十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标准为:
意外伤害身故一人赔付金额30万元;
一级伤残每人20万元;二级伤残每人18万元;三级伤残每人16万元;四级伤残每人14万元;五级伤残每人12万元;六级伤残每人10万元;七级伤残每人8万元;八级伤残每人6万元;九级伤残每人4万元;十级伤残每人2万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0元至3万元(小于2000元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免赔偿,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到保险机构认定医院治疗,由保险机构负责医疗费用);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每人每次20万元,累计最高赔偿100万元。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前,办理保险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后应将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第十四条 各保险机构应规范和简化理赔程序,明确理赔申报材料,及时提供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投保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与工程所在地具有建设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向投保工程项目提供相关的安全服务(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并支付委托费用。委托服务协议具体由承保机构和各培训机构共同商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进入阳江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制度。
保险机构进入阳江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先到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保险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活动,施工企业不得向其投保。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阳江市具有正式的保险公司主体资格,领有合法的法人(负责人)执照的保险机构。
(2)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省级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机构按本办法在阳江市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证明文件。
(4)必须同意并履行本办法中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在阳江市下辖各县(市、区)范围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除满足上款要求外,还必须在各县(市、区)设有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携企业营业执照、保险经营许可证、省级保险公司批文、保险条款、保单格式及从事本业务的负责人任职文件。资料齐全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应当不定期对承保机构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清退,并注销登记手续,一年内不予登记且禁止从事该项业务。
(1)不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
(2)未履行本办法中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的;
(3)有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的;
(4)有擅自调整保额、保费标准等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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