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阳江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阳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居住我市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直正处级单位、团体主要负责人,市档案局、市资产经营公司、省驻我市的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在本市居住并曾任市本级正厅级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
六、出席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七、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市依法治市办副处级以上干部;
九、中央和省各新闻单位驻阳江机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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