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于2014年11月30日出台实施的《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的暂行办法》(阳府〔2014〕86号)将于2016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对《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的暂行办法》(阳府〔2014〕86号)进行了评估,拟提请政府对该文件继续延期保留,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共10天。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可以如下方式反馈:1、发电子邮箱:yj3327691@126.com;2、传真至:0662—2882890。
特此公告。
阳江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维护民生和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在居住场所外的,应符合国家消防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五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园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七条 严禁在学校、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范围设立洗车场、机动车维修服务、木材以及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第八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市区和县城住宅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禁止新设立木材、石材、金属加工等工厂、加工厂。
第九条 市区内禁止设立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经营业户。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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