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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及补助申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卫计局 时间:2016-11-23 10:5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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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精神卫生法》、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规定,参照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草拟了《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及补助申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本文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6120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

  联 系 人:区惠斯,联系电话:06623180098

  通信地址:阳江市新江北路市卫生计生局疾控科

  邮政编码:529500

  电子邮件:yj3180098@163.com

  传  真:06623180098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1123

   

  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及补助申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全面推进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护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发放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补助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70%。同时,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将专项资金的3%作为本级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民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涉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所需经费,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护管理补助以半年为周期审核发放。各县(市、区)综治办每年6月、12月审核拨付。出现不予发放、不再发放、停止发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被监护人、监护人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具有阳江户籍并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未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有监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或委托监护人。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落实监护人;监护人失去有效监护能力的,应及时变更监护人。

  协助监护人的选定可参照监护人的标准,以有利于更好发挥协助职能为先决条件,按照每位患者配置2名协助监护人、每位协助监护人协助监护不多于30名严重患者的原则,在村(居)干部、民警、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由村(居)委会选择确定。鼓励精神卫生个案团队对高危险患者配合管控,纳入协助监护人队伍。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章 监护责任

 

  第六条 各镇(街道)与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逐一签订《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监护人发生变更的,及时重新签订监护协议。协议的签订由镇(街道)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所属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报备,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护管理记录。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对易失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残联专干等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镇(街道)综治办;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八条 协助监护人责任:

  (一)每月至少走访一次,检查督促被监护人是否按时按量服药。同时,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所属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报备,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三)针对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患者情绪波动、自残自伤或危及他人安全危险等紧急情况时,积极配合监护人及时报告并做好妥善应对工作。

  (四)做好信息保密,严禁刺激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五)协助监护人做好患者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护责任认定

 

  第九条 各镇(街道)统筹建立居住地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残联专干等组成。个案管理小组每季度对监护人每月监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填写《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季度报表》存档。

  (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二)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倾向进行评估认定;

  (三)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第五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条  不再给予监护管理补助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的户籍迁出本地;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协助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根据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监护补助。

  第十一条 停发半年或年度监护管理补助的情形:

  (一)监护人、协助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以半年监护管理为周期,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可重新提交补助申请。

  第十二条 停发监护管理补助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四)应当按月停发监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监护管理补助。

 

  第六章 申领与审核

 

  第十三条 申领审核:

  (一)申领流程。由监护人、协助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领审批表》,经村(居)委会申报、镇(街道)综治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县(市、区)残联逐级审核后,由县(市、区)综治办审批。

  (二)补助标准。高风险患者的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分别按每人每月250元和50元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性患者的监护人按每人每月85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资金发放。经县(市、区)综治办核准后,拨付各镇(街道)综治办向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发放管理补助资金。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涉及监护管理补助发放工作的村(居)委会、镇(街道)、公安、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将各镇(街道)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责任补助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助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附件:1.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协议

     2.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季度报表

     3.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领审批表

   

   

  附件1

  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协议

 

  甲方(镇、街道综治办): 

     

  乙方(监护人):

 

  丙方(协助监护人):

 

  为了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进一步落实监护责任,杜绝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座谈协商,特对     的监护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同时必须自觉接受村(居)委会和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二、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对易失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协助监护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配合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协助监护人要立即向村(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并及时送定点医院诊疗。

  三、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在平时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严防被监护人发生以下行为: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四、若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监管措施到位,本年度内所监护对象未发生上款所列肇事肇祸行为的,由监护人、协助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镇(街道)综治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综治办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标准给予发放监护补助。

  五、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要强化监管,明确责任民警和责任干部,督促监护人、协助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监管责任民警和责任干部要主动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认真履行防范和监管责任,严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和村(居)委会、派出所(综治办)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镇(街道)综治办(盖章):  

        

  监护人(签名):       协助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被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季度报表

         月)

患者

姓名

监护人姓名

职务

编号

协助监护人姓名

协助监护人姓名

职务

村(居)委会评估认定

签字:

  

社区民警评估认定

签字:

  

社区精防医生评估认定

签字:

  

残联专干评估认定

签字:

  

镇街个案管理小组管控意见

签字(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所属村(居)委会、派出所、镇(街道)综治办各存一份。

   

  

  附件3

  阳江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申领审批表

          月 )

单位:        镇(街道)      村(居)

患者姓名

 

编号

 

患者本季度生活近照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监护人或协助监护人姓名

 

奖励金额

 

银行账号

 

镇(街道)综治办危险评估和管控评价

 

(盖章)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危险评估和管控评价

 

(盖章)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意见

(盖章)

  

县(市、区)残联意见

 

 

(盖章)

  

县(市、区)综治办审批意见

 

 

(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综治办、财政局、镇(道街)综治办各一份存档。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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