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病残津贴待遇能领多少?据介绍,病残津贴待遇标准分3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当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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