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市政府印发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下称《贯彻意见》),阳江职工医保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起与《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新规对阳江职工参保人有哪些影响?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医保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新规在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待遇享受、津贴申领和费用报销等方面有相应的调整。”市医保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介绍。
变化1
扩大了
待遇享受人群
在原有四类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代缴医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共有六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由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失业保险代缴医保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代缴医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变化2
调整了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贯彻意见》规定,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变化3
降低待遇
享受门槛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累计职工缴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开始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无需等待12个月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4
简化生育
备案手续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均需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就医确认备案;《贯彻意见》取消分娩住院的就医确认备案手续,参保人分娩时可直接到任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变化5
优化医保
经办服务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因急诊、抢救、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凭相关凭证向市内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贯彻意见》不对参保人就医确认变更申请作限制。
变化6
规范生育津贴
申领条件
《贯彻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在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应按时足额缴费,且已垫付国家或省规定假期天数的生育津贴后,职工可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变化7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
零星保险待遇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按照不超过定额标准80%支付;因急诊、抢救等原因在市外医院分娩住院的,按照不超过定额标准的100%支付;非因急诊、抢救等原因在市外医院分娩住院的,按照定额标准的50%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贯彻意见》明确,凡因各种原因未在医院联网结算的,无论就诊医院是市内还是市外定点医院,零星报销时均按照不超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支付,未达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变化8
延长待遇
申报时限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应在发生费用后1年内或缴费满12个月后1年内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待遇;《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将待遇申报时限由1年延长至3年。
变化9
调整职工未就业配偶
待遇标准
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和职工一样。《贯彻意见》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和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不再按照职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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