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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二审宣判
2人获刑,最高被判有期徒刑6年2个月
来源:阳江新闻网 作者:刘空 叶光遍 时间:2020-07-10 09:5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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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深夜结伙偷盗汽油,被发现后竟打砸车辆恐吓被害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蔡某有期徒刑6年2个月及有期徒刑5年10个月。

  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蔡某伙同叶某某、彭某某、彭某、黄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林某(后7人均为未成年人,已另案处理)等9人驾驶3辆助力车去到江城区二里新村附近,见被害人莫某停在门口巷道的五菱面包车,便准备偷该车的汽油。许某等负责割开油管盗窃汽油,蔡某等负责接应望风,其余人员持砍刀、水管在一旁戒备。

  被害人莫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被告人等人在盗窃汽油,在楼上用手电筒照射偷油的被告人等人,许某等人即持砍刀、铁管等工具恐吓、威胁被害人。随后,许某等人用砍刀、铁管打砸被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小汽车,造成小汽车严重损毁。在同伙将汽油抢走后,许某等人继续打砸小汽车和用石头投掷被害人房屋,后逃离现场。

  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许某,并经常纠集被告人叶某某、彭某某、彭某、黄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林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江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蔡某、许某先后结伙实施三次寻衅滋事、一次抢劫和三次盗窃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轻伤及相应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

  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蔡某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及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蔡某共同退赔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蔡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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