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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市场监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25621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超300万元
作者:官文婷 岑泳莹 来源:阳江新闻网
时间:2025-01-16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4年全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2562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4797件,同比上升23.04%。其中受理投诉1664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782件,同比上升20.07%,调解成功281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3.76万元;受理举报897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015件,同比上升28.97%。

  商品类消费投诉同比增加两成

  在受理的16649件投诉中,商品类消费投诉占1175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034件,同比上升20.92%。商品类消费投诉中排名前六的商品类型依次为食品、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药品、交通工具。此六类商品的投诉受理合计8540件,占商品类消费投诉受理总量的72.63%。

  据了解,食品类消费投诉共受理3714件,占商品类投诉的31.59%,同比上升24.84%,位居商品类投诉榜首。消费者主要反映的问题有食品安全问题,包括食品掺假造假、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使用后引起身体不适等;食品标签问题,包括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包装上没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等;食品广告问题,主要是食品广告中含有虚假夸大内容,误导消费者。

  2024年11月18日,市民韩先生在阳西某超市向商家支付14.5元购买一份散装肉松面包,食用时发现面包内含有塑料丝。韩先生认为该超市售卖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超市赔偿,但遭到拒绝。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支付500元给韩先生。

  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注意选购新鲜食物,不购买未经检疫的肉类制品。购买商品时做到“三查三注意”: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不要购买“三无”食品;二查食品和原料的生产日期和保存日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三查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和原料,并索取发票、购货小票等凭证。

  餐饮和住宿服务位居服务类投诉首位

  服务类消费投诉共受理489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48件,同比上升18.06%。服务类消费投诉排名前六位的服务类型依次为餐饮和住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物业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销售服务、行政事业性服务。此六类服务的投诉受理合计2680件,占服务类消费投诉受理总量的54.81%。

  据了解,餐饮和住宿服务类投诉共受理1377件,占服务类投诉的28.16%,同比下降2.06%,位居服务类投诉首位。消费者主要反映的问题有网络预订住宿被无故取消后涨价销售,消费者退订退费难,经营者未标明或未提前告知消费注意事项等问题;餐饮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食材不新鲜存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情况;部分餐厅收费价格不合理,收费标准未明确,未明码标价等。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家用电器投诉增长较多。家用电器类投诉共受理692件,占商品类投诉的5.89%,同比上升39.24%。消费者主要反映问题有家用电器的质量存在问题,出现漏水、发热、瑕疵等;购买的家用电器维修费用与商家存在争议等。

  2024年11月17日,市民杨女士在阳春某美发店洗头,该店在店门粘贴收费价格公示写明洗发造型为20元,但杨女士付款时却被商家收取25元,因收取费用和门口张贴的价格公示不一致,杨女士对此表示质疑。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店面虽然有价格公示,但未写明长发女性需加收费用。工作人员当场责令商家进行现场整改,对价格公示进行完善,并退回了多收杨女士的5元。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美容美发店享受服务之前,需要详细了解什么项目是免费的,以及收费项目的具体价格,再和商家提前确认好具体服务内容。消费期间一旦发现上当受骗,消费者应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链,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若商家不配合可寻求相关职能部门的帮助,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增幅较大

  2024年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举报案件897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015件,同比上升28.97%。受理举报案件中,排名前六位依次为广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此六类举报案件合计5807件,占举报案件总量的64.73%。

  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举报高居榜首,共1347件,占举报总量的15.02%。主要集中在商家利用网站、网店发布与商品真实情况不符的广告;发布的广告中涉及违法违规的广告用语,涉嫌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

  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增幅较大。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999件,占举报总量的11.14%,同比上升79.04%。主要反映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