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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粤卫明电[2009]8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中暑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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