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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08-10-26 11:1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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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为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处置提供保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强对流(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大雾、灰霾、干旱、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1.3.2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对各类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快速反应,做到及时、有效开展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理工作。

  3)依法规范,依靠科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有效应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级气象部门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2职责

  1)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灾害气象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

  3)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负责气象灾害的收集、调查、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各有关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督促新闻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

  2)经贸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物资,保障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人员的正常工作。

  3)公安、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气象服务人员、设备的交通运输工作。

  4)民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人员死伤情况相关信息。

  5)财政部门:负责应财政部门承担的气象灾害事件预警等工作所需资金。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7)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风暴潮、水文相关信息。

  8)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受灾情况相关信息。

  9)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10)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相关信息。

  11)通信部门:督促检查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12)电力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电力企业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电力供应保障。

  3 应急预警机制

  3.1监测和报告

  3.1.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灾害气象事件的,市气象部门要在会商后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两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3.1.3报告内容: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部门。市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要及时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预警和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3.2.2各有关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2.3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要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平均风力达到6级,或阵风达到8

  日降雨量80毫米以上;

  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10℃,或日平均气温≤12且持续3天以上;

  最高气温≥35℃;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1000米以下;

  中度灰霾天气;

  干旱天气(局部出现旱情);

  三级以上森林火险;

  三级以上地质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事件级)

  平均风力达到8级,或阵风达到10级;

  日降雨量150毫米以上,或连续两天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5℃,或日平均气温≤12且持续7天以上;

  最高气温≥37℃;

  强雷电天气;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200米以下;

  中度灰霾天气,且持续3天以上;

  中度干旱天气;

  四级以上森林火险且持续3天以上

  四级以上地质灾害且持续3天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平均风力达到10级,或阵风达到12级;

  日降雨量300毫米以上,或连续两天降雨量达40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3℃,或日平均气温≤10且持续7天以上;

  最高气温≥38℃;

  冰雹、龙卷风;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50米以下;

  重度灰霾天气;

  重度干旱天气;

  五级森林火险且持续7天以上;

  五级地质灾害且持续3天以上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

  日降雨量达到500毫米以上,或连续两天降雨量达60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0℃;

  最高气温≥39℃;

  极度干旱天气。

  3.4预警发布

  3.4.1级预警

  当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级(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0人以上死亡;

  ——5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重要流域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严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其它需要发布Ⅰ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办决定发布。

  3.4.2级预警

  当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级(严重)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5000万元以上5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流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跨坝;

  ——其它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办决定发布。

  3.4.3级预警

  当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级(较重)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可能(或已经)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流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其它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级预警由领导小组决定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3.4.4级预警

  当市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级(一般)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人员伤亡;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其它需要发布IV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IV级预警由事发地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发布。

  3.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级、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4.1.1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根据市气象部门建议,市政府应急办立即启动本预案,负责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市气象部门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市气象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并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分析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后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市)气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信息。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2级响应

  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市气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并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市气象部门建议,市政府应急办立即启动本预案。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参照启动级响应的程序,做好防御和处置工作。

  4.1.3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 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并对气象灾情进行综合评估,经研究决定发布Ⅲ级响应启动命令,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御工作。

  4.1.4IV级响应

  一般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市气象台或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并对气象灾情进行综合评估,经研究决定发布IV级响应启动命令,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御工作。

  4.2 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新闻单位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3 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4.6 调查与评估

  4.6.1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以上气象灾害由市级气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市气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气象部门支持。

  4.6.2气象灾害跨行政区域发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该等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4.6.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7 应急终止

  4.7.1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办决定终止。

  4.7.2Ⅲ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4.7.3一般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由市气象台或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市气象台或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决定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成因分析

  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市政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 事件调查报告

  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报市政府。调查报告包括:重大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总结防御或应急处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建议。

  5.3 应急工作总结

  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5.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5.4.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5.4.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5 灾害保险证明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1.2信息保障

  1)市气象部门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保障措施

  6.2.1装备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

  6.4.2市气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 附 则

  7.1 术语说明

  7.1.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2灰霾等级

  重度灰霾:能见度≤2公里,相对湿度≤80%

  中度灰霾:能见度≤5公里,相对湿度≤80%

  7.1.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7.1.4地质灾害等级

  2 :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监测;

  3: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24小时监测;

  4:可能性大启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不稳定危险斜坡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

  7.1.5森林火险等级

  2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3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4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5: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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