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阳府告〔2020〕22号)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深入评估。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性强、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以及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共346项,现予以取消收回。具体如下:
一、取消收回下放346项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收回《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阳府告〔2020〕22号)中规定的部分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城区1项(属原农业农村和水务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1项)
(二)阳东区61项(属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58项,属水务领域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3项)
(三)阳春市273项(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273项)
(四)阳西县11项(属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11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做好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镇(街道)不再行使。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公告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镇(街)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二)各县(市、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镇(街)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中取消实施相应执法职权事项,尚在办理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及其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镇(街)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阳府告〔2020〕22号文件中涉及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附件2公布的目录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阳江市取消收回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事项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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