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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阳府告〔2021〕46号)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8-13 18:1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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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岗列街道、城南街道部分集体土地。阳江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1日就拟征收土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目的):作为阳江市江城区2021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范围、面积: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东村长沙、斗门、梁屋坑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那格村沙格、洛西、洛东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四围村沙屋围经济合作社,城南街道玉沙村海库经济合作社地段的集体土地2.4916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规定执行。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和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地点:所属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登刚,联系电话:0662-2800823)。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征地实施单位江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东村长沙、斗门、梁屋坑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那格村沙格、洛西、洛东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四围村沙屋围经济合作社,城南街道玉沙村海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4916公顷,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岗列街道、城南街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8.8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8.38万元/公顷、林地39.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8.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5.52万元/公顷)。埠场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0.1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1.68万元/公顷、林地36.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0.1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2.04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征地各项补偿费足额预存入补偿款专户,在征地批准后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方式

  (一)拟采用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依据《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8〕50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12%比例安置埠场镇山外东村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岗列街道那格村、四围村、城南街道玉沙村已落实留用地,无需再作留用地安置。

  (三)社保安置。按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江城区2021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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