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的有关精神,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其中市辖区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使。已经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区),可继续实行。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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