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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阳府告〔2021〕13号)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3-29 16:3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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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怀集至阳江高速公路海陵岛大桥阳江港互通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20〕81号),于2020年12月12日同意我市征收江城区平冈镇村头村村头、昂辅、那达经济合作社,石柱村马头、田头、下头、上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8.1022公顷,作为怀集至阳江高速公路海陵岛大桥阳江港互通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目的):怀集至阳江高速公路海陵岛大桥阳江港互通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村头村村头、昂辅、那达经济合作社,石柱村马头、田头、下头、上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村头村村头、昂辅、那达经济合作社,石柱村马头、田头、下头、上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8.1022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规定执行。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20〕8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地红线图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附件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江城区平冈镇村头村村头、昂辅、那达经济合作社,石柱村马头、田头、下头、上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8.1022公顷,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0.1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1.68万元/公顷、林地36.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0.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2.04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征地各项补偿费足额预存入补偿款专户,在征地批准后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方式

  (一)采用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留用地按实际征地土地面积的15%计算,采用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保安置。按阳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集至阳江高速公路海陵岛大桥阳江港互通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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