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江城区城东街随垌村、城北街南排村、坪郊村、马曹村部分集体土地。阳江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25日就拟征土地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作为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范围、面积:江城区城东街随垌村、城北街南排村、坪郊村、马曹村的集体土地0.9760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规定执行。详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江城区政府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附件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江城区城北街马曹村庙侧园第一、二队、十队、十一队经济合作社,坪郊村沙屋寨上、沙屋寨下经济合作社,南排经济联合社,城东街随垌村彭新、上村一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9760公顷,现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8.8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调节系数0.77、林地调节系数0.45、建设用地调节系数1、未利用地调节系数0.4)。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征地各项补偿费足额预存入补偿款专户,在征地批准后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方式
(一)拟采用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承诺按《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8〕50号)文件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安排,在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政府储备土地中落实留用地安置;
(三)社保安置。按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江市江城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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