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道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用于建设市区三环南路。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规划改造范围蓝线图确定(详见附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阳江市人民政府负责,由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设立在现场的房屋征收工作组办理房屋征收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60日。具体的签约时间由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动迁大会上宣布。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市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2种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计算货币补偿总价款;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江城区石湾北路409号
联系人:胡 杰 联系电话:3323929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江城区东风三路10号一楼
联系人:黄荣湛 联系电话:3323109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公地址:江城区金瓜山三路35号
联系人:谭天良、刘 逊 联系电话:2891866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连接新旧城区,改善旧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拟对该道路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三环南路北起江台路南至富康路,征收房屋范围用地面积约8988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规划改造范围蓝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货币补偿总价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评估,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公众意见,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 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临江台路边房屋,临江台路边部分用地为:13500元/㎡,临金瓜山三路部分用地为9800元/㎡;
(2)征收临金瓜山三路房屋用地为:9500元/㎡;
(3)征收木赉程屋一巷房屋用地为:8700元/㎡;
(4)征收临金瓜山三路且临木赉路的房屋用地为:9700元/㎡;
(5)征收临木赉路且临木赉程屋一巷房屋用地为:9700元/㎡;
(6)征收临木赉路房屋用地为:9200元/㎡;
(7)征收木赉程屋一巷以东临3.5米及以上巷道屋用地为:7500元/㎡;
(8)征收木赉程屋一巷以东其他临小于3.5米巷道房屋用地为:7100元/㎡;
(9)征收临木赉程屋一巷且临程屋路东六巷房屋用地为:9700元/㎡;
(10)征收较大面积用地。①临江台路且临金瓜山三路出让住宅用地为:5100元/㎡;②岗列木赉原市农作物病害防治站出让用地为:3800元/㎡;③临木赉程屋一巷用地为:3300元/㎡。
2. 房屋建筑物拟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 实际执行的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 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 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 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 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 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 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五、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
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签约时间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附件: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规划改造范围蓝线图
文档附件:
阳府告〔2019〕8号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规划改造范围蓝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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