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和现场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现将《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公示期间收到房屋征收蓝线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由于近期土地价格、建筑材料及建筑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被征收人普遍要求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房屋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单价;
(二)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建筑面积1:1置换商品房;
(三)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房屋被征收后允许其在异地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四)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在房屋征收蓝线范围内的道路两旁重新安置建房用地;
(五)房屋被征收后再购(建)房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减免办证费用。
二、对征求收集的意见回复
(一)关于要求提高房屋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单价的问题。考虑到近期土地价格和建筑造价上涨因素,在《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适当调整。
(二)关于要求按建筑面积1:1置换商品房的问题。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关于房屋被征收后允许其在异地宅基地建设房屋的问题。被征收人在异地的宅基地建房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建设手续。
(四)关于在房屋征收蓝线范围内的道路两旁重新安置建房用地问题。该项目房屋征收蓝线范围内规划用地全部为道路建设用地,道路两旁无法重新安置建房用地,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购(建)房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减免办证费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执行。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重新建房申请报建时,按原来征收建筑面积减免市政配套费。
三、其他相关事宜
关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等有关问题,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
根据收集到的公众意见,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修改后的《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旧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实施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道路建设项目,拟对该道路规划蓝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市区新华南路交南浦大道东北角处,征收范围用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征收范围蓝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
原则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 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征收临6米巷道的房屋用地价格为7500元/㎡。
2. 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 实际执行的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 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 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 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 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 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 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五、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从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40日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征收奖励
从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2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附件: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征收范围蓝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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