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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仲裁工作的意见 (阳府〔2019〕17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9-05-22 11:46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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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改革,助力我市“全力打造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组建了阳江仲裁委员会。现就推进我市的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我市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管辖、专家断案、公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和成本低廉等独特优势,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相关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对于我市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仲裁作用,提高利用仲裁机制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消除对仲裁工作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误解,筑牢仲裁工作基础。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制度,运用仲裁机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助推法治阳江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广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宣传推广《仲裁法》及仲裁制度,让市场主体认识仲裁、认知仲裁、认同仲裁,自觉选择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我市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要主动依托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深入各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找准切入点,抓住发力点,主动服务,为企业提供适用的法律咨询和规范的合同服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主动提供咨询意见,引导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要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公平正义,以良好口碑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有关新闻媒体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三、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阳江仲裁委员会是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专门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协调解决仲裁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大运用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的工作力度。 

  (一)规范各类合同文本。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普遍、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以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在格式条款中将仲裁规定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列入各类合同和示范合同文本中;要及时纠正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排除仲裁条款和不正确表述仲裁条款的问题,确保合同中载有合法有效规范的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投等市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县属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以及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现行有效的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设立仲裁条款等相关规定,凡涉及招商引资、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转让、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PPP项目、政府采购、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房地产、建设工程、买卖、供用电(水、气)、租赁、借款、融资、运输、技术、产品质量、金融、保险、投资、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等各类经济合同,优先选择仲裁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金融、保险等中央和省驻阳江有关单位,相关的合同文本也应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二)运用仲裁解决金融争议。市金融局、阳江银保监分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行业指导监督作用,倡导各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注重做好示范、推广仲裁合同工作,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约定,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仲裁快捷解决金融争议纠纷的职能优势,使更多金融纠纷得以便捷、高效、专业地解决。 

  (三)实现仲裁与调解有效对接。全市负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房屋土地征收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涉校涉教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机构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处理各类涉及财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时,对民事、行政调解达成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协议,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确认的方式,赋予强制执行力,实现民事、行政调解与仲裁的有效对接。阳江仲裁委员会要与各级法院探索建立诉讼前委托调解机制。 

  (四)各方支持,推动仲裁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阳江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或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出具协助调查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便利。阳江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争取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决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工作的支持配合,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权威性;要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交流沟通,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诉讼与仲裁相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工商联、律协、消委会等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律师、非公企业、消费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五)加强督促指导。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我市仲裁工作的联系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规范各类合同文本,帮助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和考评,促使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视仲裁工作,努力为我市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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