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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阳府告〔2018〕17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8-09-21 15:1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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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拟对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道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建议或意见,请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反馈。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市区东风三路10号一楼;联系人:刘逊,电话:3323116。

  特此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阳江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旧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实施市区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道路建设项目,拟对该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阳府〔2013〕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市区新华南路交南浦大道东北角处,征收范围用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新华南路与南浦大道交汇处征收范围蓝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阳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方式

  原则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 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征收临6米巷道的房屋用地价格为7000元/㎡。

  2. 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200~1400元/㎡;

  (2)混合结构:900~1100元/㎡;

  (3)砖瓦结构:600~800元/㎡;

  (4)钢架结构:500~600元/㎡;

  (5)砖棚结构:400~450元/㎡;

  (6)简易结构:150~200元/㎡;

  (7)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8)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 实际执行的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25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 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 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 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 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 空调移装补助:300元/台;

  6.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 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五、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从本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40日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征收奖励

  从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2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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