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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阳府告〔2019〕1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9-04-17 16:4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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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和现场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现将《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公示期限内收到房屋征收蓝线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6个方面:

  (一)由于近期砂石、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及建筑人工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被征收人普遍要求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房屋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单价;

  (二)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建筑面积1:1置换商品房;

  (三)少数被征收房屋部分划入道路建设红线,业主要求按道路建设红线对房屋进行征收拆除,道路建设红线外余下部分房屋允许自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四)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房屋被征收后允许其在异地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五)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其原购地建房时连部分巷道面积一同购买,要求按其原购地总面积进行补偿;

  (六)房屋被征收后再购(建)房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减免办证费用。

  二、对征求收集的意见回复

  (一)关于要求提高房屋用地和建筑物补偿单价的问题。近期阳江市恒财河砂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为维护河砂市场稳定,已发出公告,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市民自建房、商品房装修用砂(仅限于江城区、高新区),用户提供相关手续,填写计划用砂申请表经市恒财河砂经营有限公司核实后即可优先供应。同时考虑到近期其他建筑材料及建筑人工价格上涨因素,在《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适当调整。

  (二)关于要求按建筑面积1:1置换商品房的问题。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关于少数被征收房屋部分划入道路建设红线,业主要求按道路建设红线对房屋进行征收拆除,道路建设红线外余下部分房屋允许自行修复后继续使用的问题。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蓝线进行征收补偿。

  (四)关于房屋被征收后允许其在异地宅基地建设房屋的问题。被征收人在异地的宅基地建房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建设手续。

  (五)关于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其原购地建房时连部分巷道面积一同购买,要求按其原购地总面积进行补偿的问题。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的规定,巷道部分不作补偿。

  (六)关于购(建)房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减免办证费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重新建房申请报建时,按原来征收建筑面积减免市政配套费。

  三、其他相关事宜

  关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等有关问题,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

  根据收集到的公众意见,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修改后的《阳江市市区三环南路(江台路—富康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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