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阳江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利奖的评奖活动,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江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适用于奖励在专利方面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阳江市专利金奖; 
(二)阳江市专利优秀奖; 
(三)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
(四)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
阳江市专利奖每二年度评选一次。专利金奖控制在5项以内,专利优秀奖控制在20项以内,专利发明者奖控制在5名以内,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奖控制在20名以内。
第四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江市专利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阳江市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
(一)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阳江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情形。
第七条  阳江市专利金奖和阳江市专利优秀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
1、外观设计专利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评奖标准:
(一)该企业领导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将专利工作贯穿本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全过程;
(二)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必要的专利工作人员;
(三)专利管理和保护制度规范,建立了专利奖酬激励机制;
(四)充分运用专利信息,开发新产品、研究制定专利战略,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专利保护水平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显著提高;
(六)专利技术实施率比较高,经济效益明显。
第九条  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的评奖标准:
(一)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在科研及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或者已取得多项专利发明;
(二)本人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三)其主要发明已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发明人纠纷;
(四)其主要发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实施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该发明创造技术成熟,取得良好的效果);
2、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是某一领域的原创性专利;或者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有改善人类未来生活素质的潜力(指该项技术发明代表某一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有可能在未来得到广泛应用,对人类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可以申报专利奖的参选项目,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阳江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专利工作介绍; 
(三)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优秀专利发明者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交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选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选出的阳江市专利奖项目在《阳江日报》公示一个月,公示期内接受公众异议。
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一个星期内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评选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并在《阳江日报》上公布,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专利金奖是专利奖的最高奖项,如该年度内无符合专利金奖标准的,本奖项可空缺。
专利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实际情况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中安排列支。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利奖的,由市评选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选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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