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5日发布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公告》(阳府告〔2013〕5号),分别从2013年5月1日起和2014年1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在市区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现从2015年5月1日起和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市区分别实施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阶段分类限行。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三路、新江东路、高凉路、职业技术学院背商业街、东山路、江朗大道,南至富康路,西至漠阳河东岸,北至金山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不含金山路本路,见附图)。限行时间是每天8:00-20:00。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阶段限行,全天候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阳江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过境高速路和国道除外)通行。
在市区范围内,如另有限制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处罚。
三、本公告所称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汽车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一)发放条件: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俗称“黄标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暂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发放地点及费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各县(市)的车辆可到辖区的发放点申领。领取和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费用。
(三)提交材料:(1)未到定期检验期限首次核发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Ⅰ标准(汽油车)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国Ⅱ标准(含)以下柴油车和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2)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上牌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
四、全市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高排放汽车逐步扩大限行道路范围。
五、本公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城市公共汽车、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所称的高排放汽车是指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辆。
六、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公告》(阳府告〔2013〕5号)同时废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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