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阳江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阳江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阳江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2 城市道路
2.1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道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2.2 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沙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2.3 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需派足够的人力在施工路段两端进行交通疏导。
2.4 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点占用盲道。
2.5 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2.6 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保持道路整洁。不得在道路和桥梁范围内占道经营、摆设摊点、堆放物品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2.7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密闭化,实行封闭运输,不得污损路面。
3 建(构)筑物
3.1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3.2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四周搭建的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违法改变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3.3 凡在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3.4 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3.5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其中,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3.6 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住宅楼住户设置的遮雨(阳)蓬要保持整洁、美观。
3.7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 公共场所及设施
4.1 广场、车站、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露宿。
4.2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4.3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4.4 机动车辆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4.5 邮政、通讯、电力、照明、广播电视、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4.6 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4.7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搭。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4.8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地面、墙体、门窗、蹲位、灯具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4.9 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 园林绿化
5.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2 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本土植物和季相树种营造地域特色;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5.3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护。
5.4 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及时清运垃圾。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5.5 保持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5.6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交通指示标志、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5.7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城市花草树木,严禁在绿地内焚烧枯枝叶。
5.8 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卖、乱停放车辆、乱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5.9 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5.10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5.11 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6 环境卫生
6.1 道路、桥梁、汽车站、河道、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广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6.2 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6.3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点、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6.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6.5 对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运输车及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垃圾桶、果皮箱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
(二)垃圾中转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水、排水、通风、除臭、除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
6.6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密闭化和机械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二)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指定的受纳场处置。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无堆放建筑物料。
6.7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鸡、鸭、鹅、兔、猪等畜禽养殖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准饲养的畜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工作、生活。
7 户外广告
7.1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涵盖以下内容: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三)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7.2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7.3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4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户外广告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建筑物外观的主要装饰结构。
7.5 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一般不宜多层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6 各类指示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标识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7.7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指示牌、标志及宣传牌等,文字用语准确,简化名称符合国家标准,材质精良、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7.8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7.9 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户外广告。
7.10 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
7.11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车体不悬挂条幅,不遮挡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8 城市照明
8.1 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为主;注重灯饰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8.2 灯杆、灯饰、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8.3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100%,亮灯率达95%以上。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8.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
8.5 城市灯饰应充分反映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8.6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和维修,并注意城市灯饰的清洗,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应采用控光灯具。
8.7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9 施工工地
9.1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临时施工安全围蔽护栏按有关规定设置。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9.2 施工工地外墙应写明工程概况,实行封闭式施工(无法封闭的市政工程除外),围墙出入口应设置施工企业标志,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9.3 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9.4 施工工地应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扰民。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9.5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6 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在城市道路或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9.7 施工工地内的积水要及时排除或封填,不能排除或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要定期投药灭蚊,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灭蟑螂,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之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10 城市水域
10.1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应对废弃漂浮物及时清除。
10.2 城市水域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10.3 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10.4 禁止在岸边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1 居住区
11.1 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道路排水畅通,无堵塞;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及侵占绿化现象;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1.2 居民区应统一合理规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区内应设置有盖可封闭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定时清理,保持卫生整洁。
11.3 居住区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11.4 居住区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11.5 每幢居民楼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张贴栏,居住区内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拉挂,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
11.6 严禁在住宅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机动车维修与其它产生恶臭、有害气体和高噪声、强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严格控制在住宅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歌舞厅、游乐场、溜冰场、餐饮等娱乐项目和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加工服务项目。
在住宅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区域,确需设立以上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中附具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环保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当予以核实。
11.7 城市居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公共区域严禁种植农作物。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
12 附则
12.1 本标准适用于阳江市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2.2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12.3 本标准未涉及部分,按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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