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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阳府函〔2019〕95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9-04-09 15:2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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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加强我市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我市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现有水产养殖业的养殖模式影响水体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转型升级和技术革新等。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的要求,我市要以问题为导向,落实整改措施,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行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依法规范水产养殖项目建设和健康生产管理,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以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发展现代化养殖产业为动力、以整改现有水产养殖行业和加强监督管理为抓手,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打造我市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品牌,实现养殖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开展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市直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开展指导工作。 

  (一)加快海域使用权证和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区域范围,2019年6月前完成辖区内水产养殖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水产养殖行业的区域分布、养殖面积、养殖模式(含精养、粗养、工厂化养殖和高位池等)、养殖品种、养殖用水取水和排放情况等内容并建立台帐。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养殖用海项目,依法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对非海域范围内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养殖生产项目,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全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水产养殖产业的《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二)开展非法养殖的清理工作 

  于2019年底完成禁养区全部养殖项目和限制养殖区不适合开展养殖产业的项目的清理工作。一是严格管控,做好渔业养殖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区域范围渔业养殖网箱、贝排养殖和底播贝类养殖等渔业养殖设施的核查登记工作,并发布清理整治养殖设施相关通告,对辖区海域使用严格管控,强化海域使用管理和渔业养殖管理,依法责令渔业养殖设施业主限期向辖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申领《海域使用权证》及《水域滩涂养殖证》,进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对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及《水域滩涂养殖证》,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水养殖场依法予以清理。严防未经批准新增渔业养殖设施,一旦发现,坚决清理取缔。二是分期清理整治拆除海陵湾养殖设施。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海陵湾非法渔业设施及碍航物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18〕656号)要求,对海陵湾非法养殖设施开展清理整治拆除。 

  (三)加强对水产养殖水体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工作 

  1. 对重点养殖水域进行环境监测预警。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养殖废水排放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采取在线监测或人工监测方式对重点养殖水域的水温、溶解氧、pH值、无机氮(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活性磷酸盐、COD等指标进行检测,当检测指标异常时,启动应急监测,并发布预警报信息。 

  2. 实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场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应配套建设节水、养殖尾水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工厂化养殖鼓励利用循环水,池塘养殖鼓励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系统等水净化设施。 

  4. 规范水产养殖取排水管理。养殖取水和排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我省地方有关标准。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排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水产养殖取水口及废水排放口,规范排放口的设置。 

  (四)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以开展“三鱼两药”精准整治为契机,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水产养殖投入品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每年不少于4次,重点对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1. 结合养殖场动态数据库建设,着力对养殖生产单位及饲料鱼、苗种生产场等进行全面普查摸底,对主导品种生产场名称、生产规模、销售去向、种苗及饲料鱼来源等信息登记造册入库,特别是要建立规模以上水产品生产主体监督管理重点目录和动态管理机制;在普查登记基础上,通过严格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推动养殖证发放及管理,提高质量安全准入门槛,推进生产单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检管控,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2. 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督抽查,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做到超标样品查处率100%。要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现养殖主体风险分级,实行量化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以及明察暗访、投诉举报和群众监督制度。要加大对违法用药的打击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建立常态化联合会商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的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海关、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互通信息、研判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早预判早处理,有效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一是强化“三鱼”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水产养殖向良种化、标准化、集约化、设施化发展。二是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深入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三是继续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示范县创建,进行池塘标准化改造,大力示范推广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行无公害产地认定和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四是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完善水产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五)制定海水养殖产业生产补助措施 

  为促进我市海水养殖产业的管理工作,支持海水养殖产业的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海水养殖行业的生产补助措施,对生产管理规范、生态环保的养殖企业、养殖户给予补助,确保海水养殖行业的依法依规持证生产,将全市范围内的养殖用海项目纳入规范管理。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各项水产养殖环保措施,加强督导,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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