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实施《2016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确保城镇、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23元/人月、195元/人月,并严格执行自2016年1月起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6年4月30日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其中2016年2月、3月和4月份新批准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从批准纳入救助的当月起予以计补。
三、要准确把握低保政策,并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确认定低保对象和补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纳入低保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再纳入低保,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当前要同步部署对2016年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年底前准确认定不符合当年低保标准的人员及数量,按规定及时退出。
四、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及开展低保核查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2016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元/人月
城镇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
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
适用地方 |
485 |
335 |
各县(市、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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