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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2002〕381号),以及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38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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