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执行《2015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确保城镇、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379元/人月、177元/人月,并严格执行自2015年1月起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5年5月1日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
三、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请于2015年5月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2015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元/人月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适用地方 |
420 |
270 |
各县(市、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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