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区、阳东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颁布〈阳江市城区道路建设资金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00〕43号)、《批转市城建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回收范围和标准一览表的请示的通知》(阳府〔2000〕40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废止,《关于阳江市市区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预留农民宅基地报建和办理房地产权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09〕36号)第一点第(四)小点中涉及道路建设资金收缴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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