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下称农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生产资料,规范正确合理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资产品领域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稳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明显改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和违法违规使用农资的现象大幅减少,守法诚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竞争互惠的农资环境基本形成,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内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复混肥料等主要品种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合格率达到99%,农资连锁配送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资市场整治、质量监控、安全使用等监管工作负总责。各级监管部门依照职权,承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部门首长责任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化肥生产环节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以及农资使用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肥流通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建立健全农资“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追责和赔偿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农资企业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资使用者负农资产品安全使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使用者对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资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负全责,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化肥、农药产品生产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生产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资使用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
(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 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农资监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电子台账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农资质量承担首负责任,对其下属连锁店、直营店等所经营的农资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电子台账记录系统,记录内容包括所生产或经营的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号、购货人名称、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生产或经营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供销社配合做好本系统企业的监管)
2. 建立健全农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农资使用的监管。所有农资产品使用者,依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资产品购买、使用全过程,对购买和使用来源和成分不明、无证(农药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标准号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该审定而没有审定号、植物检疫证号的)无票的农资,不按农资包装标签说明使用农资、不遵守休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用药、超出农资登记范围施用、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如实连续记录施用农资等生产档案信息,由此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承担相应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建立健全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工作,推动农资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农资监管基础资源库,推动农资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并接入到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全程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并接入政府信息网,实现监管资源共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 建立健全农资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农资使用者(合作社、农户)信用评定和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创建“放心农资诚信经营店”和“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活动,督促农资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自律制度,规范农资信用管理。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失信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单位和农资使用者实行重点监管及联合惩戒,根据情节轻重列入各级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公开曝光、重点监管,按规定对其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品牌认证、项目申报等事项予以限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等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配合)
5. 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内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农资质量抽查制度,在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内建立“农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负责阳江市辖区内农资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查获的不合格农资依法处置,并公布监测、查处结果。涉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在农资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落实监督抽查制度)
(四)严格加强农资监管
1. 加强农资生产准入资格审核,规范农资生产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农资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风险防范、出厂检验等重要质量控制环节及生产、检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定许可要求的,不得予以许可。推动农资生产企业改造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设备、设施落后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非登记成分和许可目录外的其他物质。除依法获得许可外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农药,不得以城市垃圾(经过严格分类的餐厨废弃物除外)、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等为肥料或以其为原料生产肥料,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科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农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化肥、农药两类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农资交易市场举办者和管理者认真履行农资市场主体登记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农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同时,按有关规定落实“双告知”制度,依法配合相关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农资交易市场举办者和管理者认真履行农资市场主体登记职责。鉴于目前国家对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审核许可制度已撤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农药经营执照时,要严格审核经营单位的资质、人员、仓储等条件,强化经营行为监管。对违法经营农资的企业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农资经营企业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限用农资公告,所经营农资必须是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备与经营产品相适应的农资技术服务人员,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农资知识培训和指导,义务指导购买者按农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规范使用农资。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农资必须具有条型码或二维码等可追溯标识以及农资登记证号、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产品检验质量合格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不得销售本市无适用作物的农药,不得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主产区(镇)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在网上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配合)
4. 规范农资使用行为。农业龙头企业、“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场、菜篮子生产基地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依法建立完善农资购买及使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购买农资索证索票、实名登记以及农产品生产、农资使用电子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连续记录农资购买及使用、农产品生产过程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要建立完善农资购买及使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农资。严格执行农资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或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禁止超出登记作物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施用危害农产品质量、土壤和环境安全的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等自制肥料,切实保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 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加强对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管理农药品种的监管,建立健全剧毒、高毒、高残留等限用农药购进备案、定点经营、专柜销售、成人实名购买、电子台账记录、质量安全公开承诺等制度,科学规划、严格设立经营网点,明确经营条件,确保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批发、零售控制在必要、安全范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局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农药监管)
(五)加大农资专项整治力度
1. 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在每年农资消费旺季,各农资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资产品领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企业和窝点,注销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资质,惩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犯罪分子。农资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对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突出查办农资大案要案,及时公开案件信息,依法追究农资生产销售使用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资打假行动,踊跃投诉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农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农资生产、流通环节打假;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2. 清理整顿挂靠经营农资等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挂靠、受让、承租、受托、承包等方式,使用他人证照经营农资。切实开展农资经营资格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无证照或使用他人证照经营农资的行为,在2016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加快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农资监管需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供销社配合做好本系统清查、解除挂靠关系工作)
3. 农技推广部门退出农资经营。各级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技站等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开展农资经营活动。在2016年6月底前开展全面的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各级植保站、土壤肥料站、农技站等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经营,检查中如发现还有继续经营农资行为的,责令其马上停止经营,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总责。各地要健全农资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级农资监管实施方案,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按规定对农资监管工作给予必要支持,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确保农资监管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教育宣传。加强宣传普及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总结推广各地加强农资监管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和宣传一批规范生产、诚信经营、科学使用农资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资辩假识假、正确使用知识培训。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广应用新型、绿色、环保适用农业技术,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用量及使用频次,确保2020年实现全市农药、化肥用量零增长,力争有所下降。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农资监管工作纳入阳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赋予适当分值及比重。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较突出的地区采取约谈领导、区域警示、挂牌督办等处理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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