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引导,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明确目标。到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明显提高,努力形成一批规范安全、质量优秀、特色鲜明、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推动全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提高认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民办学校的兴办,一方面减轻了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压力,整合社会办学资源,实现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到目前为止,全市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约20亿元,各类民办学校363所,占全市学校总数51.3%;在校生101225人,占全市学生总数22.6%。民办幼儿园336所,占全市幼儿园74%,民办幼儿园承担了全市65%的幼儿保教任务。
(三)把握机遇。2013年7月,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目标和思路,对新时期民办教育作了战略规划和部署,强调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全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历史机遇,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的方针,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为实现教育强市及阳江在粤东西北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健全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四)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省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依法办学、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发展潜力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市财政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资助标准、分配依据及资金的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落实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五)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投资方与全国普通高考第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与部属、省属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合作举办优质民办学校,符合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地价按基准地价(同时不能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执行。以招拍挂方式受让学校用地或使用自有存量土地举办优质民办学校的,按学校的归属,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扶持补贴。
(六)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全市各级政府要对闲置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摸查。事业单位相关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优先以市场评估价租赁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可按照有关规定以租赁方式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国有企业闲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租赁给民办学校办学。对办学有较大困难的以招收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同等条件下给予特别优惠。
(七)落实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环境保护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八)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成本监审后确定,非学历教育收费按市场调节原则自主定价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金,并为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十)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工,管理学校资产财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
三、强化制度管理,推动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十一)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十三)完善分级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条件和审批权限等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学校分级管理体制,即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等由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对已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健全管理体制。
(十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确保教学和人力资源等投入到位。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存入经主管部门审核的银行专款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
(十五)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应根据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备案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在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依法招生。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非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媒体和其他宣传机构不得刊发未经办学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民办学校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十六)落实民办教育人才引进政策。各地要为民办学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条件,在户籍迁移、住房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支教。
(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学校董(理)事会确定,学校按照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民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民办学校校(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当地教师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活动,并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培训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的个人档案,民办中小学教师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就业服务部门统一管理,民办高等院校实行教师档案自主管理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等级管理和考核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管理。要把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比例等作为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十八)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从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优选先、免费政策、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对于招收公费生(即学校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的学生)的民办学校,其所在地政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招收的公费生数给予定额补贴。
(十九)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标准、审批程序以及学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监督,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招生指标下达和财政奖补的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收费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整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监管、督查、评估,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全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经常性督查制度。
(二十)确保教育质量。民办学校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执行国家审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要遵循教育规律,严格执行校历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在完成教学任务过程中,着重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一)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学生所在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
(二十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未完成资产过户或租借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应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原则上按该校三个月的教职工工资总额核准,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签订银行、学校、学校审批机关三方协议,共同监管。风险保证金应作为保障该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后备资金。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维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按学校章程规定终止办学或遇不可抗力的风险、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
四、创新机制体制,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二十三)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形成一批办学实力强、社会声誉好、办学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形成特色。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应用型人才。各地要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富有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
(二十四)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工作,支持民办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大胆实验和创新,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
五、强化保障措施,积极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规定,把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教育、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综合改革任务,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不断提升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水平。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学校负担的行为,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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