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阳江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二)基本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做到改革的决心要大、下放的权力要实、撤销的项目要细、转移的目录要清、精简的流程要明、接受的监督要严,着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转为备案管理、“串联”办理转为“并联”办理、行政配置转为竞争性配置、分散布局转为规划指引、重事前审批转为抓事中事后监管、审批管理转为服务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改革,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提高竞争活力创造良好条件和机制。
(三)主要原则:先行先试,敢于创新。在不突破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目标措施,创新制度设计,再造管理流程,探索建立企业投资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提高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强化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推进企业投资审批服务高效化。公开透明,规范服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强化审批监督管理,推进企业投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制订和落实改革具体措施,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联动改革的强大合力。
二、改革主要目标
推进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建设,全市建立起审批范围明显缩小、审批流程高效便捷、办事程序公开透明、资源配置公平竞争、规划约束明显增强、服务监管有力有效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一)审批范围明显缩小。进一步精简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和审查环节,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自行调节、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不再实施行政审批,到2015年与全省同步实现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
(二)审批流程高效便捷。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原则,推动跨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大幅压减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实现审批时间显著减少,到2015年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
(三)办事程序公开透明。建立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及其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公众网站予以公开,审查内容实现标准化、清晰化,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明显减少。
(四)资源配置公平竞争。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公正。
(五)规划约束明显增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得到有效加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成为项目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六)服务监管有力有效。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事前咨询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自律互律,促进企业自觉自控、高效便捷进行投资活动。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落实取消省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定。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省管权限内需要核准的28类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改革,以是否涉及公共资源开发为划分标准,对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16类公共资源开发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其余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的12类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对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省新修订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统一使用新备案系统,推行网上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全部改为网上报送。备案系统与工商、公安等系统联网确认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信息即时发送企业并同时送各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项目备案权限,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明确规定由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跨县(市、区)项目、需市平衡协调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属地备案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涉及投资项目的备案事项均按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改革。相关审批、监督权限原则上与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相一致。
(三)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按照“减少前置、并联办理、信息互通、限时办结”的要求,企业投资项目立项阶段的项目备案、环评文件审批(含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用海审批、林地审批、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物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监督等事项,报建阶段的用地审批、招标核准、占用水利设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等审批、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节能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等事项,在同一审批阶段内由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步办理。审批部门编制办理指南,在办公场所和公众网站公开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逐步实现审查内容标准化、格式化、清晰化,进一步减少自由裁量权。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发函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审批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也可采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方式集中办理。同一审批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设立内部牵头办理科室,强化部门内设机构联动效应,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
(四)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且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以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公平公正配置与鼓励民间投资有机结合起来,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
1. 交通项目。对市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和港口码头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和岸线资源使用主体。
2. 能源项目。对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及海洋能发电等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
3.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各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4. 水泥项目。按照我市向省争取并落实的新上水泥项目规模,确定项目区域布局及建设总量。新建水泥项目必须与能源消费等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建水泥项目业主。
5. 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域,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
(五)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抓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规合一”的衔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好产业规划,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做深做实市级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并对规划实施作出安排。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后的各类规划对具体空间开发和项目投资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划编制要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落实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
(六)优化用地审批流程。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按省的规范要求,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可同时呈报;按省的规定减少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推广运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部分报件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七)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前置审查。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行网上报批。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八)改进环评制度。实行环评备案,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推行网上环评备案。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对环评备案项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手续。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保部门征求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保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九)探索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新模式。按照公开透明、简便利民、高效统一的原则,研究探索、稳妥推进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方式创新,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除确需保留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事项外,其它事项由专业服务机构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办理验收手续,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
(十)细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组织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作为企业投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研究和推进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
(十二)积极推行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逐步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审批部门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纳入阳江市网上办事大厅,项目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实现足不出户办成审批。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重点突破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等“瓶颈”问题。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建立投资信息综合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发布规划、投资政策、投资项目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等,引导企业投资活动。通过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的项目受理、办理结果等项目有关信息即时互相抄告,实现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及共享。
(十三)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投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管理主体从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管理转变,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强化规划指导作用,建立完善规划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指引。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精简审批事项,尽可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环节。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功能,接受企业申诉,提出处理建议。培育和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业务咨询和代办服务。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部门间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遵纪守法,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推动改革顺利实施,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分工方案》,提出市直部门职责分工。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积极跟进省直对口部门相关事项的改革情况,抓好省直部门制订出台的意见、办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内容的,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或细则,确保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一)牵头推进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本系统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举办的《改革方案》解读及培训;划分市、县(市、区)备案权限,配合做好全省统一的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抓好项目核准改备案后内部流程再造,推进网上办理备案;抓好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具体操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抓好本系统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具体办法的实施;督促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局)
(二)优化用地审批流程,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将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纳入用地预审一并审查;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单个项目和已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大幅减少用地报批材料;抓好省制定的本领域企业投资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实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局配合)
(三)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并入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审查;抓好省制定的本领域企业投资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实施。(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四)改进环评制度,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网上环评备案;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项目,简化具体项目的环评手续;抓好省制定的本领域企业投资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实施;抓好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局制定的环评并联和区域环评手续合并办理办法的实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配合)
(五)开展“串联”改“并联”的内部审批流程再造。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对本系统的相关事项按照标准化、清晰化、独立办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利用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建立审批信息联网,实现审批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省直对口部门的改革措施,对本系统县级相关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
(六)及时了解省质监局会同省住建厅、水利厅、人防办、消防总队等部门加强报建和验收审查事项的标准制定情况,根据省制定的标准,抓好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工作,减少自由裁量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管理。(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七)根据省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领域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划生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八)利用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各部门办理信息互联互通、联网共享。(市投资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计划生育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电子政务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配合)
(九)跟进省外经贸厅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的试点改革工作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市商务局)
(十)及时了解省制定设立企业投资综合性报建和验收审查法定机构办法及法定机构设立情况,研究、探索推进改革。(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计划生育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法制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对本部门相关改革内容进行梳理,涉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抓紧进行修订。(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市法制局配合)
(十二)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市监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根据本方案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动统筹。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省、市、县(市、区)各审批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跟进省直对口部门相关审批事项改革情况,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协调,着力构建良好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技术支撑。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要会同电子政务办等有关单位,加强对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等“瓶颈”问题的研究,对改革中涉及的各类网络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批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依托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及时催办、提醒,设置预警,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任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工作目标,使广大群众、投资者了解我市创新投资项目审批方式的信息,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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