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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8〕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1-30 11:3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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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府办〔2008〕1号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二○○八年一月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让全体退休职工享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退休职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以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视察省劳动保障厅时提出的要让广东人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宏伟目标为目的,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确保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解决办法

  (一)参保对象

  1、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省财政、当地财政和医保基金共同解决。

  2、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4、凡在企业破产、改(转)制时没有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趸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选择并已领取了医疗补贴的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方案范围。

  (二)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在领取养老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三)缴费标准

  按2006年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支出1459元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即每人应缴14590元。

  (四)待遇水平

  按本实施方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只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医疗账户。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资金来源

  按照粤府办[2007]74号文规定,由省财政、地方财政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25%,医保基金负担50%。财政资金按年度划拨到医保基金专户。具体负担额见《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金测算表》。

  三、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各企业整体集中办理,企业不存在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申报,并填写《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和《名册明细表》(表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办理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政府批准该企业关闭、破产、解体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阳江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和《名册明细表》;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养老待遇证》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一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

  (二)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分别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加具审批意见。

  (三)办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录入信息资料生成缴费台账并发放《医疗证》和《医疗保险住院手册》。

  (四)实施时间:2007年12月1日开始。

  四、相关问题

  本办法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筹经费参加补充高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保险期当期保费标准和保险期限缴交。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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