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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7-28 11:4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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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管理局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城市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以及竣工后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排洪河道、净水厂、污水处理厂除外)、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建设与养护管理。负责市政府下达的市政工程项目资金、设施养护资金和城市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标准审核,参与城市景观设计。

  (六)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的(公路两侧广告牌设施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城市道路、市政管理、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以及人民防空等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秘、调研、保密、信访、信息、政务公开和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劳资、社保、武装保卫和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联系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市政建设科。

  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市政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市政管理科。

  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路灯、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的改造和管理;负责编制和审核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标准和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工程资料的保存工作。

  (四)景观管理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区绿化委员会)。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核;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负责城市各类绿地检查、监督、验收和指导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整治;拟定本市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重要区域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方案;负责城市广场、道路、园林、绿化、雕塑、灯饰等各类城市景观的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等的设置、审核、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景观灯光工作;对公园举办活动及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按规定进行管理。

  (五)市容管理科。

  负责组织制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业业务的综合统计;负责环卫服务行业的管理、监督;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清运等处置活动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市容建设各类重大创建、评比活动;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环卫行业服务经营单位的管理、监督;负责指导协调城区各街道办市政、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考核工作。

  (六)行政许可科。

  负责局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办理科室执行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城市管理督察科。

  负责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和清理,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听证等法制工作;督办人大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处理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的检查和监督;组织协调城管队伍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跨部门开展城市重大综合治理、整治活动;负责数字城管建设协调工作和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八)执法监察科(阳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人民防空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

  行政执法支队下设8个工作机构,即办公室、法制维稳室、综合室、规划建设大队、市政管理大队、人防建设大队、机动大队、直属巡逻大队。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执法支队的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设支队长1名(可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副支队长4名(正科级),行政执法支队下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2副配备(正职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市水务局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城市排水、污水设施(排洪河道、净水厂、污水处理厂除外)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管理以及已建排水、污水设施(排洪河道、净水厂、污水处理厂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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