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阳江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审计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将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日常审计职责交给市财政局。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人民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参与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对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
(六)按规定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财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教育培训、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划分审计范围,建立计划动态管理;承担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建设、统计等工作。
(二)法规审理整改科。
起草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审计指南;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四)财税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组织审计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地方和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党群、行政部门、政法部门、科教文卫主管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部门、政法部门、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法、科教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林业、资源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项目;依法对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绩效审计科(企业外资审计科)。
承担绩效审计、管理审计工作,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审计局实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二)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调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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