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阳江市物价局牌子,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宏观管理
1.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规划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 及时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规定需核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 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4.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物价局、原市粮食局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原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能以及拟定和编制工业和信息产业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将拟定和编制商贸流通业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价格、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研究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分析全市财政、金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领域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制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功能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参与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工作;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综合协调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
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八)负责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价格总水平调控,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推进价格改革,依法对价格收费活动进行监管和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依法开展全市价格监测、价格鉴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
(十三)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文电、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劳资管理、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党群等工作;承担信息(网络)、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汇总财务报表和粮食专项资金、政策性补贴、储备费、军供粮油差价等的拨补结算;参与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二)综合规划科。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调整意见;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对策和建议;组织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加快县域、镇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配合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改革法规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价格调整改革等专项改革方案;参与有关制度的改革;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和参与有关投资、物价、粮食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审核工作;监督和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依法指导和协调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对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的监督;参与配合本系统有关的听证事宜。
(四)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拟定政府投资规划、计划,负责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核上报或审批核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负责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项目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协调项目前期咨询论证工作;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工作。
(五)项目促进科(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负责研究提出重点项目发展实施意见和方案,促进规划成果向项目转化;提出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的促进意见和建议;研究和规划重点项目布局,编制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申报我市列入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跟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检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组织协调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日常监测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经贸流通科。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促进贸易发展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市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对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汇总利用外资、内外贸易、财政金融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经贸流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上报利用外资项目。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下达农林水利等投资计划;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
(八)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环境保护、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社会发展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
(九)工业交通科。
综合分析、协调工业、现代产业体系、综合交通运输等重大问题,统筹工业、交通、信息化、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协调各类开发园区的重大问题;协调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清洁发展,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工业、交通、信息化、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项目。
(十)能源科(市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研究全市的能源战略和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研究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重大政策;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上报能源建设项目;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
(十一)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政府列管的资源、能源、环境、工业品和其它商品价格政策法规,按照市场机制拟定上述商品价格管理原则和办法;根据市场动态变化情况拟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基金征管科(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办)。
承担住房价格、涉及土地与住房建设相关的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车辆停放保管收费、廉租房租金等的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指导行业价格自律;负责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工作。
(十三)收费管理科。
统筹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含药品价格)、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核发有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年度综合审查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十四)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承担国家和省规定的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场价格及供求信息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为价格总水平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目标。承担国家和省规定的主要农产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成本监审目录实施商品、服务和收费项目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承担制定经济和价格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专项调查工作;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十五)粮食调控科(军粮供应办公室)。
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地方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研究粮食流通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审核收储、轮换计划;拟订粮食市场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统计和粮油供需总量平衡调查工作;承担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拟订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
(十六)粮食管理科。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承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市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初审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指导粮食市场体系和质检体系建设;指导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和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等技术规范;承担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并制订动员措施;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审核上报军民兼容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阳江市物价检查所(正科级)。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对本辖区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违法收费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指导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二)管理市统计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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