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全市林业用地面积650.8万亩,占土地总面积1142万亩的57.0%。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林地、林木升值,各种经济实体开发林业的热潮高涨,加上一些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所以,我市发生山林纠纷的情况比较多。据统计,全市现有山林纠纷1617宗,涉及山林面积53.3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8.2%。特别是国有农(林)场与周边村镇集体的山林纠纷,发生数量比较多,情况也较为严重。由于受山林纠纷的影响,我市一些重点建设的经济项目受阻,一些国有林业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一些林区社会稳定受到冲击和破坏。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和谐阳江”的决定,防止山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山林纠纷发生的严峻形势,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作为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法制、司法、民政、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要建立和健全山林纠纷调处专门机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成立土地、山林、滩涂、水事等综合性的纠纷调处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力量。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山林纠纷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调查,特别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矛盾尖锐、情况复杂的山林纠纷个案,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调处力量、集中精力重点调处这类山林纠纷案件,尽快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同时,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尽量在镇一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确实调解不了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上报有关调处部门处理。各县(市、区)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山林纠纷调处办。
三、建立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
为了有效预防山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各级政府要建立山林纠纷调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各方动态,确保把群体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山林纠纷发生后,所在地镇政府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情况复杂的山林纠纷,要及时逐级上报调处部门、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各级山林纠纷调处部门要做好山林纠纷信息的统计和处理工作,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依法维权,坚决打击破坏正常林业生产的违法行为
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林权证》是林地林权的法律凭证,是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法定依据,对《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和调处部门一定要坚决予以维护。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53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粤林〔2004〕1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3〕3号)的规定,切实保护好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一方林地林权清楚合法的情况下,要做好异议一方的政策宣传和劝解工作,消除其无理的要求;对确实不听劝阻,以山林纠纷为借口,蓄意制造社会矛盾,破坏正常林业生产经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打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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