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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阳府办〔2005〕149 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05-08-03 11:1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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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大代表视察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半年我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农村合作医疗质量和效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村看病难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必须端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把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惠。要坚决纠正工作中重数量轻质量、片面追求覆盖率、忽视农村合作医疗实际效果,甚至弄虚作假的错误倾向。切实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管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转

(一)认真抓好农医资金管理,做到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村群众的“救命钱”,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做到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决不允许挪作他用。一旦发现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做好参合人员的造册登记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登记。为了便于合作医疗的预计及上级的检查,各地要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按省的要求进行造册登记。同时,对住院群众报销医疗费的也要设立表册分别进行登记,把住院姓名、住址、所住医院、住院时间、住院费用总额、报销比例、实报金额、签领人等各项内容填写好,以便于统计和检查。

(三)规范医疗机构行为,防止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资金。一是医疗机构必须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监控医疗费用的增长。对不合理用药、检查、住院的问题进行规范,防止乱检查、乱开药、乱住院情况的发生。对虚报、冒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三是医疗机构要提供规范的住院凭证,严禁虚开住院证明,严禁将门诊费用转作住院费用,严禁出让医疗收费收据。四是基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费用报销的规定,对报销项目认真审核,防止虚报、冒领。五是要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

(四)认真清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县(市、区)要按照《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清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通知》(阳府办函〔200522号)精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2002年以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保障救助基金进行清理,并于810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卫生局。下半年,省将对镇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支付环节弄虚作假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截留、拖欠、挪用、贪污、冒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虚报参合人数、套取上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情况,逐一作出处理,问题突出的要全省通报。

三、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一)确保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省的要求,2004年各级的扶持资金以及今年市、县(市、区)、镇财政安排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要在20051015日前全部划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报销比例。6月上旬,省卫生厅发出了《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粤卫〔2005131号),要求从20061月起,全省所有的县(市、区)都应将合作医疗费用补助封顶线调整到3000元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镇级医院一般不低于40%,县级医院一般不低于35%,市级以上医院一般不低于30%。根据省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科学测算,按照既要达到省的要求,又使农医资金不“穿底”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报销比例。

(三)总结经验,认真做好下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2006年,我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早做好宣传发动。全市统一从91日起11月底为宣传发动及收款时间,12月份为统计人数及把收缴款项存入合作医疗专户时间。市政府将于8月底召开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各地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使合作医疗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宣传发动,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后顾之忧。各地在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力求实效,坚决纠正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农村  医疗  合作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阳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    2005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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