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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2012〕20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6-09 17:2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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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阳江市地震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地震(含火山灾害,下同)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市领导同志

  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

     员: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

  3)协调阳江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视需要请求省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办公室,由市地震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人。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国家、省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情况;

  5)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条件保障等组。

  2.1.3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地震灾后重建工作。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如下图: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工作,并将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通报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工作,并将经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临震预测意见,通报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我市预报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市地震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汇集地震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提供基础;负责地震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负责为全市地震系统数据传输及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省政府已经发布我市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

  0.5%1%

  6.57.0

  较大地震灾害

  1049

  0.1%0.5%

  6.06.5

  一般地震灾害

  9人以下

  0.05%0.1%

  5.0—6.0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为我市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为我市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为我市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地震局负责提出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

  4.1.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我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开展我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我市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报请上级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我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

 

 

   

  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M2.3级地震或发生在其他地区对我市有影响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并迅速向市委办、市府办、市应急办、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初步信息。

  震区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15分钟内完成震情灾情初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30分钟内将初步了解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局要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象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到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市地震局和震区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主管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

  市教育、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供水、消防、通信、卫生、城市综合管理、国土、安监、铁路等有关单位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府应急办,并抄送市民政局、地震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台办,并抄送市民政局、地震局。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台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4.2.3 震情灾情公告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启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情现场的情况。市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地震局的实时联络。市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为国家、省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协调阳江军分区和武警阳江市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运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通信保障;报请省政府实施跨地级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

  4.4.2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 地震系统应急响应

  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调查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协调灾区紧急支援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布置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危房排查,对危房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点保证避难场所建筑物安全。

  水务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排水、城市卫生、公共场所照明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特别是避难场所的市政设施保障。

  供水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水管网进行抢排险,特别是保证避难场所的供水,尽快恢复设施功能。

  天然气供给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燃气管道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设施功能。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保障避难场所的医疗救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到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并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环保部门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

  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区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和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灾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在省地震局支持下,布设地震现场流动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分析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动员本级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协调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地震部门负责并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具体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执行。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威胁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险协会商同有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

  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消防、建设、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

  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县城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构、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方案如下表: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地震应急青年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武警)

  国家、省和邻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市消防及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军队、武警医疗队、市医疗队伍

  其它后备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交警支队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

  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及其他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6.2.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交通运输、市政、供水、供电、天然气供给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公共照明、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保证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商务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对药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8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平衡。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由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筹集和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县城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镇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以及其他空地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2.12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旅游外侨局、市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阳江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阳江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有关呼吁和接受外援工作,按《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部门储备地震应急技术人员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

  建设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通力合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知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重点抓好防震减灾“四个一”进校园活动,落实好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学校的地震应急演练。同时社区、厂矿企业宿舍、影剧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企业要主动采取措施,制定好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好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阳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

  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

  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市发生有感地震或受邻区地震影响,市地震部门要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速报,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各县(市、区)发生有感地震,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要收集震情与社情,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速报,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市地震局视情况,派出技术人员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当各县(市、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或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部门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市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市大量群众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在中国地震局指挥协调下,由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在市地震部门协助下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储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灾情速报

  单位:×××     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日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它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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