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阳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民政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覆盖面。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报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
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县(市、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呈报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双拥科。
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及争创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市、区)活动;组织、协调、实施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协调驻军和地方关系;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教育;督促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措施;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承担婚姻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定我市民间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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