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阳江市“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阳江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根据《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六部分17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资金投入(10分)
⒈资金投入(10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26分)
⒉森林采伐(10分)
⒊林地保护(10分)
⒋活立木蓄积量(4分)
⒌木材流通经营(2分)
(三)森林防火(24分)
⒍森林火灾(6分)
⒎责任落实(9分)
⒏队伍设备(5分)
⒐防火林带(4分)
(四)造林、生态公益林和林业有害生物管理(28分)
⒑造林管理(10分)
⒒生态公益林管理(11分)
⒓林业有害生物管理(7分)
(五)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7分)
⒔机构队伍建设(2分)
⒕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3分)
⒖湿地保护管理(2分)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5分)
⒗自然保护区建设(2分)
⒘自然保护区管理(3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⒈林业资金投入比例=县本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县本级财政总支出×100%
(注:资金投入均不含中央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⒉林木总采伐量=商品材采伐量+非商品材采伐量
(注:采伐量统计包括无证采伐量。)
⒊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注: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包括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含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以及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⒋活立木蓄积量净增率=(本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100%
⒌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⒍迹地更新率=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上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
(注: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上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表《考核评分标准》(点击打开)。
三、考核检查方法
(一)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情况(包含各项考评表)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林业局审查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将执行情况专题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林业局审查核实。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林业局;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至3月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发出通报,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总分不足70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后,第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市与县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各县、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区)与镇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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