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14〕5号),设立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职责。
(四)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统筹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市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指导对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五)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六)负责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七)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八)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三)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律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十四)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工商系统规范化建设和全市工商部门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工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材料综合、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应对、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业务统计等工作;负责工商信息平台、网络业务系统管理、维护等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制定干部培训、素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级工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效能、政风行风监督检查,受理和调查处理行政效能、廉政勤政方面的举报、投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群团组织、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装备财务科。
统筹指导全市工商执法装备的管理和规范相关工作,指导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安排、管理系统有关项目经费及部分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后勤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有关工作,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五)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负责负责本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核准工作;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则、标准、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承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六)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科。
统筹协调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统一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办、考核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使用、督办考核及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工作;承担对流通领域有关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七)企业监管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
拟订企业监督管理及信用分类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分类信息征集整合与公示,指导办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市场主体信用预警服务;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打击、约束失信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升级转型;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协助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便利营商的综合性调研,研究提出便利营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本系统实施便利营商政策措施的检查、评估;指导本系统有关便利营商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科。
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九)网络交易监管科。
负责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行为;指导处理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定期发布网购消费警示,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建立和管理全市经营性网站主体数据库;协调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网络市场监管合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十)商标广告监管科。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对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管理商标印刷和商标代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行政许可的实施;指导重大广告产业项目建设;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业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广告整治工作,指导广告监测及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承担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律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更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办本系统经济检查工作;负责拟订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贩私、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查处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济案件。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局长(副处级)1名、副局长(正科级)2名。
(二)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海陵分局、高新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
江城分局负责辖区内有限公司和全民、集体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调查研究辖区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协助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辖区内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监管、抽查检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授权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章行为;受理辖区内消费者投诉,根据授权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实施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同行政监管,组织动产抵押登记,根据授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负责辖区内商标管理,根据授权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根据授权查处制售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内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根据授权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管理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授权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海陵分局、高新分局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并根据市工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有限公司和全民、集体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调查研究辖区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协助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辖区内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监管、抽查检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工作,根据授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授权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章行为;受理辖区内消费者投诉,根据授权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实施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同行政监管,组织动产抵押登记,根据授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负责辖区内商标管理,根据授权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根据授权查处制售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内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根据授权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管理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授权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江城分局内设7个股(室):办公室、人事监察股、政策法规股、企业注册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监管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下设直属工商所、城南工商所、观光工商所、岗列工商所、城西工商所、马曹工商所、狮子山工商所、白沙工商所8个工商所,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212名。其中:分局机关30名,工商所182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主任)14名;工商所所长1正3副,组长4名(副股级);后勤服务人员数35名。
海陵分局内设5个股(室):办公室、企业注册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监管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核定行政编制58名,后勤服务人员数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主任)10名。
高新分局内设5个股(室):办公室、企业注册股、经济检查股、企业监管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核定行政编制40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主任)10名。高新分局所需的人员编制分别从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划转行政编制3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从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划转行政编制5名,人员按“人随编走”原则相应划转。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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