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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5〕13号)
来源:市府办公室 时间:2015-07-14 15:5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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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3

 

  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145号),设立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含牙膏)的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含牙膏)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县级政府分级管理。

  (四)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

  (二)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和质监法规体系。

  (三)制定现代质量监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的应用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设区域最高计量标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七)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有关专项打假工作,对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十一)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质监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相关工作,指导全市质监系统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综合调研、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报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安排、管理系统有关项目经费及部分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技术机构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收费、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开展审计检查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相关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和素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级质监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事项;负责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初审,组织审理、听证,审核延期申请;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本局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

  (四)质量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发展、质量强省战略和规划、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产品质量调查和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协调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专项整治;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依法构建产品、设备、装置的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防范管理机制;汇总风险信息,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风险分析等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承担与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协作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五)科技与认证监管科。

  指导直属技术机构改革发展,提出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技术改造、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培训、考核、评审工作;依法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承担地理标志管理工作。

  (六)标准化科。

  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组织制订、修订有关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行标准联盟和社团标准建设;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监督管理全市的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工作。

  (七)计量科。

  统筹协调全市计量发展规划,统筹计量标准建设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以及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开展能源资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高耗能承压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九)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高耗能机电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为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行政区域内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协助和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承担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上级“打假办”交办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3名(正科级,其中1名副局长兼打假办专职副主任)。

  (二)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设在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协助上级行政机关和阳江市12345综合服务热线交(转)办的举报、投诉,做好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三)阳江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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