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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4〕10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4-04-23 15:3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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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2

 

  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的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阳江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以镇、街道办事处为依托,逐步建立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和专职管理队伍,坚持以屋管人,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各项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四个转变”(即以社会防范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向城市统筹规划、综合服务和管理转变;由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向流入地、流出地政府密切配合协作转变;由以户籍人口管理为主向以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为主转变;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为主向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服务管理转变)。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屋分布情况,加强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出租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屋中的负案在逃人员,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组织研究相关工作。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其中,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各县(市、区)的镇、街道办事处组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由派出所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街道办副主任和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兼任。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征税专干等为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依托中心共同开展工作;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站”,在“服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作职能。

  专职协管员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统一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

  四、职责任务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单位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和督办全市各级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订落实各项管理工作措施,推进基层单位对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指导建立规范出租屋管理制度,加强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统一招聘、培训、管理协管员。

  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指导、监督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履行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二)宣传部门:指导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和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开展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横幅、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途径,多渠道宣传租赁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及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使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财政部门:统筹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有关部门在征收出租屋税费方面收支情况的监管,决不允许坐收坐支和挪用经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出租屋的统筹规划管理,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将已规划但未命名的街道、地址报地名委员会命名,便于登记造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出租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租;依法委托并指导、监督服务管理中心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等。

  (五)税务部门:严格执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对出租屋主加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教育,加大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对偷税、漏税、抗税行为依法惩处。依法委托并指导、监督服务管理中心,向出租屋主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及相关税费,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员工及其待遇进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负起对居住在出租屋内员工的管理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教育员工不要租住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定期上门检查员工的住宿安全情况。指导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出租屋主(代理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委托、指导、督促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与出租屋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计生信息采集工作,对没有计生证明和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人员,出租屋主要及时向卫生和计生部门报告;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服务项目。

  (八)工商部门:按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对不属工商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及时函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查处,并依法配合。对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传销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指导、监督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九)司法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提供法律服务,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十)镇、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在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出租屋管理公约,明确出租屋主的权利、义务、责任,配合做好出租屋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做好对出租屋主、承租人及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主动上门服务,提供工作指引,督促、指导出租屋主如实申报出租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大力推广应用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实行旅业式管理,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收集、整理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摸清底数,建立信息档案库,充分利用信息资料,并按规定报送公安、住建、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受相关职能单位委托,协助办理涉及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的有关业务或证照,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屋综合责任书签订,查验《婚育证明》,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纳入管理视线并收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依托当地调解办调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纠纷;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咨询、求助和法律法规知识、招工信息查询、出租屋租赁中介服务和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服务站采集流动人口、出租屋基本信息并上报服务管理中心;落实出租屋管理制度,负责对出租屋主的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出租屋主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出租屋主信息档案,并将名单报送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工作站;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协调各方,全力推动,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督促,务求实效。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专管,明确专人负责,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建立专职队伍,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6号)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或整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人员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暂住人员登记办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检查验证、档案管理、搜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动态信息、代征相关税费等。专职协管员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统一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协管员不具备执法权。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并对其履行相关业务工作职责的行为负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牵头落实专门的工作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机制,按辖区流动人口1.5‰-2‰的比例聘请专职协管人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所需经费和专职协管人员工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受地税部门委托,加大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税力度,增加税收收入。财政部门从地税部门收取上缴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含商铺)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所支出财政费用,保障工作的开展。

  江城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专项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江城区先期组建一支50人的协管员队伍,工资待遇1920//月(含五保,参照市巡防队员标准),出租屋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从今年起3年内按100%返还江城区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用于日常运作,逐步完善保障长效机制。

  (三)开展清查整治,摸清辖区底数。

  一要开展宣传发动。各地要精心部署,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版报、各种资料、上门宣传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目的及意义,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要开展集中清查。在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统一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以服务管理中心为依托,抽调专职人员,与服务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开展集中清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在清查中,要深入到社区出租屋、写字楼、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与房主和承租人见面,对出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对承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婚育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清查法,做到小区不漏楼,楼栋不漏出租户,出租房不漏人,认真摸清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详细填写《出租屋登记表》和《租住人员登记表》。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诸如未办理出租屋租赁手续、无居住证、无婚育证,无工商、税收证照经商等各类问题,要一一登记备案,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出租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违法犯罪线索;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三要抓好整改措施。一是要认真搞好信息采集。服务管理中心协管人员要详细填写出租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详细填写出租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留宿人员(三天以上)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认真记录在承租人登记表中,并通报相关部门。辖区内流动人口与出租屋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98%,并全面核对、录入微机,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落实整改措施。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屋要求的,通知出租屋主限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等业务。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依法取缔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出租屋管理,把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须打破旧的管理体制,以新的制度、创新服务管理理念来做好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严格依法行政,以制度管人,以服务促管理,确保相关服务管理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中心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一要建立日常工作制度。为明确、细化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服务中心要制定并逐步完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服务管理中心宣传、信息收集、维权、日常暂住登记、出租屋管理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同时也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和目标,确保中心运作有条不紊。专职协管人员要在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定期开展辖区巡查、走访并做好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收集登记工作,督促出租屋主或楼长及时更新租住人员信息,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代征和收缴工作。发现出租屋主有不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情况、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二要推行分类管理制度。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出租屋租赁形式的不同,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层次规范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可联合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定期巡查走访,加强业务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三要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服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允许发生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工作脱节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合作,掌握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落实相关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各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受公安、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委托,加大对流动人口所持身份证、婚育证、居住证和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明的催办督办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四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区服务站要将掌握的辖区内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街道服务管理中心,街道服务管理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后,按月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要统一建立方便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系统平台,以达到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目标。

  (五)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水平。

  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以服务促管理,积极主动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从登记办证到租房、就业、入学、劳务培训、维权服务、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便民、惠民的政策法规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户提供市民化服务、亲情化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严格规范办事程序,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妥善处理好屋主与住户的关系,充分体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努力取得当事人的支持和配合,从而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防止因执法不当、不依法行政引发干群矛盾、警民矛盾,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强协调指导,严格督查监督。

  探索建立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中心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确保“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这一机制能长期有效运转,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把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督查监督,保障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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