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农村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预防非典型肺炎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阳江市农村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预防
非典型肺炎监测方案
为加强对农村地区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的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管理,进一步预防非典型肺炎向我市农村传播,使健康人群免受感染,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实现早防控,不发病的目标,现制定本方案。
一、县(市、区)、镇要指定一所医疗机构作为返乡
民工和外来人员监测单位,该医疗机构要设立专职监测
组,专门负责对每位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
等相关医疗检查。并认真组织填写《阳江市返乡民工
(外来人员)健康情况登记表》和《健康登记卡》。
《健康登记卡》必须由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领导签发,其
他人员不得随便签发,以免造成漏洞。
二、对于有发热症状或符合疑似非典型肺炎病症的人员,要即时进行血液常规检查和X光检查来进一步诊断,并按有关规定,立即转入专门隔离留观室,进入疑似病例处理程序,决不允许私自将有发热症状或符合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症状的患者运走。
三、经过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在做好流调登记后,可领取《健康登记卡》,自行返回原居住地。各居委会、村委会要继续负责对这些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加强管理、监测和监控,要求这些人员在10天内尽量单独在一个房内休息,与家人分居住宿,分灶就餐,避免到人多的地方活动,并督促其每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测量体温2次,一连测量14天。假如出现发热症状,居委会干部、村委会干部或乡村医生要将病人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与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从非典型肺炎疫区的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就地集中隔离留观两周,隔离留观期间所开支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集中隔离留观期间不允许其家属进行探望,但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保证他们之间的沟通,并安排好隔离留观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日常用品的保障工作。对有发热症状或符合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员,不服从隔离或违反隔离规定的,要对其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逐个登记、排查。
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和加强对出差返回人员的管理,对外出人员和出差返回人员也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对来自非典型肺炎疫区的人员,体检后要隔离观察7—14天。
八、居委会、村委会要实行“日报告”制度。明确要求所有住户,凡是近期有外出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都必须向居委会、村委会报告,然后逐级上报,一天一报,绝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瞒报。医疗机构的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专职监测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做到随叫随到,随到随检。
九、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协调一致,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十、在对返乡人员留观、监控的过程中,各部门一定要明确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具体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理解。决不允许因思想麻痹、组织涣散、措施不力造成继发性病例的发生。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恪尽职守、服从命令,以大局为重,坚持条块结合为主的原则,在各个工作环节上都要建立责任制。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给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主题词:卫生 农村 防疫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 阳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 2003年5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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