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及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字〔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一)加强消防站(队)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今后,全市应按照《标准》有关城市建成区每7平方公里建立1个消防站的规定,完成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尽快补齐“旧账”。2017年江城区完成新增1城市消防站,到2020年,各县(市、区)至少完成新建1个城市消防站。现有和新增的城市消防站应根据实际按照《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每队30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
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风景旅游区等,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基本标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队至少配备消防员15人、执勤车辆2辆;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队至少配备消防员10人,执勤车辆1辆,按规定配齐营房营具和执勤器材装备。已建立政府专职队的镇街,要开展达标创建工作,按标准落实队员招收,营房建设、车辆及器材装备配置,规范管理,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达标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市(区)年度消防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二)发展消防文员队伍。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收协助从事接警调度、消防宣传培训、窗口受理服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明确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消防文员纳入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范畴,由市公安消防局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二、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
(一)落实机构法人登记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各地要严格标准,按照“成熟一支、登记一支”的原则,对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规定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核定为事业单位的消防队中,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
(二)规范人事任免。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每队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2至3名。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的任职资格、选拔程序、任期等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人选由市公安消防局提名,经市公安消防局考核合格后聘任;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人选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名,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下达任命书。
(三)规范管理使用和指挥调度。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由当地镇(街道)管理,也可以由当地政府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参照市公安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消防文员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接受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及所在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规定配齐相应的通信器材。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应按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并按照《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字〔2015〕8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各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统筹安排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五)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一是建立工资标准。各地要严格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19号)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本地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二是落实高危补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水平,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高位补贴发放标准。三是落实其他保障。各级财政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六)完善社会优抚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奖励、优抚等工作,在积分入户、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为其择岗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在防火、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2.2016—2020年全市消防队站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达标任务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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