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府办〔2007〕7号
江城区、阳东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大力度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加大力度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意见
(阳江市公安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
1994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炮竹议案办理方案报告的通知》(阳府〔1994〕57号),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直得到有效的控制。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违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观点。2006年春节以来,北京等城市的城区也试行开禁燃放烟花爆竹,受到上述原因的影响,2006年中秋节期间,阳江市市区、阳东县东城镇及市郊居民出现了普遍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期间公安机关现场依法禁止居民燃放,但又面临着群众普遍不接受等执法困扰问题。而且,阳东县城和阳江市郊在地域上是没有受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的。随着2007年春节的即将到来,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现就加大力度继续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牵头,齐抓共管,切实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1994年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时间、种类,安监、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宣传等部门及江城区政府要从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上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将在2007年春节前组织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切实抓好烟花爆竹运输、储存、批发、零售、购买、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春节期间,公安、安监、环保、城监等职能部门要联合江城区各街道办、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包片、包街等办法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中,阳东县城的禁放范围由阳东县政府确定,并落实禁放措施。
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并依照《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道路运输方面负起安全监管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氛围
市直各关部门和江城区政府从现在起,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和开动宣传车等形式,对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进行宣传;教育机关、单位、企事业、学校等干部、职工要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挥模范遵守作用。同时,干部、职工要主动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宣传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时间、禁止燃放地点、禁止燃放的品种等,在市区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氛围。市及阳东县公安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四、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春节前及期间,消防部门要做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者的各项工作,消防、卫生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