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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阳府办函〔2025〕33号)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3-27 17:54 【字体: 】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阳江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原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负责本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整并公布本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驻阳江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附件: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2025年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

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机构名称

审查机构

1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司法局

2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改革法规科

4

阳江市教育局

办公室

5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综合规划科

6

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审批与法规科

7

阳江市公安局

法制支队

8

阳江市民政局

办公室

9

阳江市司法局

立法工作科

10

阳江市财政局

法规税政和会计管理科

11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综合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12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政策法规科

13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14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传法制科

15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执法监督科

16

阳江市水务局

办公室

17

阳江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执法监督科)

18

阳江市商务局

综合科

19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政策法规科

20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21

阳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室

22

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法规和宣传科

23

阳江市审计局

法规审理科

24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科

25

阳江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科

26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法规科

27

阳江市投资促进局

办公室

28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规科

29

阳江市信访局

办公室

30

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策法规与指导监督科

31

阳江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和保护科

32

阳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划发展科

33

阳江市地震局

震防与公共服务科

34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防火监督科

35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法制科

3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阳江监管分局

办公室

37

阳江市邮政管理局

办公室

38

广东省阳江市气象局

综合办公室

39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传法制科

40

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办公室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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