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阳江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原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阳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负责本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整并公布本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驻阳江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附件: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2025年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阳江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
合法性审查机构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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